简介
科学委员会是佛得角大学的科学管理机构,根据大学理事会的战略方针和校长职权发挥作用.
1. 一般来说,佛得角大学的科学委员会负责根据相应章程和适用规定,改善教学和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,并确定和监督大学的科学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。
2. 科学委员会具体职责:
- 对竞赛招聘教师的规则发表意见。
- 对拟聘用教师或续聘聘用教师合同的建议出具体合理的意见;
- 对师资队伍培养和专业化建设提出建议或意见;
- 就教学、研究和推广单位以及相关机构组织的创建、暂停和终止提出意见和建议;
- 就课程的开设、暂停和终止提出意见和建议;
- 批准学校和授予单位授予荣誉学位的规则;
- 制定授予学位和职称的规则,对接国内或国外资格认证标准;
- 批准Uni-CV 科学活动计划;
- 对学术研究、科技成果提出意见与建议;
- 确定大学科学活动的战略方针;
3. 科学委员会职责还包括
- 就即将提交的大学管理的相关事项提案向校长提供咨询和建议;
- 批准相关规定并提交大学理事会审议;
- 批准成立职称评定的考核陪审团。
4. 科学委员会在院系和学校一级,由专门的科学委员会根据大学的规章制度、内部规定和科学委员会的审议范围内使职权。
5. 在不影响上一条款的情况下,专业科学委员会有责任对专业的课程、课题、教学评估、计划实施评估,以及由相关院校提交的学术活动和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6. 根据上一编号最后部分提到的条款,按照相关院校的亲和力和现有条件,编号所指的专门科学委员会可包括一个或多个院系或学院。
7. 在不影响其隶属于科学委员会的情况下,专门委员会与院系和学校内部机构共同履行职责。